筑、运输等行业的民营经济(其时主要用“私营经济”一词)也逐渐发展
起来,1987 年1月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正式提出“对
私营经济也应当采取允许其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
针,并在同年 10 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把私营经济、中外合
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
的补充”的方针。而后,在 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宪法高度确立了私营(民营)经济的合法地
位。
正确认识我国民营经济的性质,需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
济制度出发,深刻理解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
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
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就是
社会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并决定着
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影响。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
本理论和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
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基本经济制度是
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
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
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
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
斥、相互抵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
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
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
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毫不
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包括民营经
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
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