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具体金融机构监管的建设不多,有效性相对不高。同时,目前很多地区
的金融监管机构仅仅设立了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法律分工,人行已将大
部分金融监管权限划分给银监局。而银监局人员较少,工作任务重,对于银
行监管往往无能为力。而保监会、证监会设置分支机构较少,很多地方基本
没有设置。
就我市而言,地方金融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保
险、证券机构监管不到位。保监会、证监会职能主要委托当地政府管理,由
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广,人员配置少、专业水平不高,以致对
保险、证券业的监管形同虚设。相对来讲,由于我市证券机构较少,其风险
相对可控,但市场上保险机构的风险却不容忽视。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担
保公司的管理欠缺。目前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管理是集中于省
级政府,基层政府只能通过上级委托下级的方式来实行日常管理,再加上目
前没有合理清晰的监管制度和惩处制度、监管力量又有限,使得监管难度很
大,容易造成监管空白,致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容易出现不合理不规
范的经营状况。
(二)金融监管协调不顺畅。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各机构根据职责分
工进行管理。在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机构间没有过多地沟通和联系,信息相
对闭塞,特别是基层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协调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导
致各方协调不顺畅。一方面,由于利益关系,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监管
部门的沟通协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基层政府没有设立保险、证券监管机
构,因此银行、证券、保险业三者之间的监管以及信息没有办法进行有效地
交流和分享。金融监管合力不足,自然对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难以做到有
效的监测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