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等
的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建筑材料的监督管
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水务、文旅、地震、林草、城管执法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宅基地申请审
查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将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
约。
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
第七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
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将宅基地用
地指标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塬区和川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六个以下居民点;其
中,董志塬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五个以下居民点。山区可以因地制宜布
局居民点。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增加居民点布局数量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评估审查后,提交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鼓励行政村之间联合布局居民点,节约集约用地。
第八条 确定布局的居民点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村庄户籍人口规模与
宅基地用地需求变化的适度性,以及村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九条 在村庄规划中应当具有下列农村住房建设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