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
函。
第三章接待审批
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
接待要统筹安排。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无关紧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
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
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八条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应按照接待分工,严格规范
接待审批。
(一)我区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实行对口签批。区 xxx 办公室接到市级以
上领导工作组来区通知,先报告区分管副主任,沟通相关事项后,印发值班
快报。
(二)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负责接待的来宾由本单位责任领导签
批。
(三)专项活动的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报区分管领导签批。
第九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
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
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章接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