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利于以更加精准的工作举措凝聚监督合力。《条例》把准确规范
运用“四种形态”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紧密结合,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
理相贯通,把监督执纪和执法司法有效衔接,有利于推动各类监督主体在工
作实践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更加精准把握政策策略,提升监督
质效。
三是有利于以更加周密的纪律规定填补监督空白。《条例》坚持责任上
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填补了监督空白,织密了制度笼
子。比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
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
大多数相统一。
四是着力在“全面”上下功夫,深刻彰显了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
革命的决心意志。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条例》坚持
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全面贯彻党的 XX 大精神,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
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
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
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必将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
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五是着力在“从严”上下功夫,不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
《条例》根植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严
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进一步扎紧
制度篱笆,为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推动解决全面
从严治党重大实践问题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六是着力在“常态”上下功夫,巩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全面
从严治党是一个长期过程,决定了对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必须常态化。《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