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理具有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职权,部分是直接参与决策,部分则是提供参考方案。
(二)优化调整党委会前置程序。国有企业将党建内容融入内部章程
中,使得重大事项决策中实行了党委会前置程序,这一调整直接明确了党委
会核心地位,其对董事会经理层、国有企业党委具有领导作用,使得党委的
把关权、决定权、监督权在重大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具体分析可知,第
一,把关权。主要内容就是对决策事项进行审议,判断其与我党理论、路线
方针政策是否相符;决策能否提高企业竞争力、效益;该决策是否会损害社
会公众利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第二,决定权。党委在决定前必须做好研
讨,而后董事会、经理层才能遵照规定程序执行各项工作,保证党组织在国
有企业经营中发挥领导作用。第三,监督权。国有企业党委需要对重大决策
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损害公众和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
及时提出意见,并责令其纠正。
(三)提升决策全过程监督力度。国有企业始终坚持从严治党,并通过
多次审计、巡视、检查,找出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
施解决,使得决策全过程得到有效管控和监督。在具体实践中,纪检、监
察、监事会、审计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以监督机构身份全面负责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际执行情况。主要监督方式就是列席会议等,将国
有企业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中进行
责任制考核,全面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际执行情况,并将决策制度
执行情况直接纳入审计内容中。
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构建存在的不足
(一)各主体职责权限较为模糊。虽然“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使我
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作用得以发挥,但对于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职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