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公务用车须围绕单位开展各项工作服务,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
其他事情,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借用车辆。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出勤派车制。领导工作用车,驾驶员需主动
填写派车单;各单位配车由各单位负责人填写派车单,月底将派车单交后勤
服务中心统一存档。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需临时用车,用车单位前一天到后勤服务中心填写
派车单,并按照车辆候车、出勤情况顺序派车。使用车辆的单位(工作人
员)用车完毕后必须及时到车管工作人员处填销用车情况,驾驶员将车辆停
放回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单位需要阶段性用车时,用车单位需提前
书面提出用车申请,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后勤服务中心进
行派车。阶段性工作派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阶段性工作派车时,油卡
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用车辆单位需爱护、保养好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外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放在指定地
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严禁停放在高档酒楼、茶室及休闲娱乐场所周
边。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定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
养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使用,严禁他人代驾、酒后驾车和无证驾
驶。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完成工作任务后或节假日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指
定停车点位,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工作日期间,
如驾驶员需请假外出的,必须将单位车辆停在单位,并将车辆钥匙交后勤服
务中心办公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