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讲“四个意识”、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口号等现象。一方面,部分高校
党委未能主动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规党纪的主体责任,存在有规不依、有纪
不守、有违不查、执纪不严等现象。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结构构
成和执纪能力有待改善。目前,在省大部分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作为
领导班子的纪委委员除纪委书记和副书记为专职外,其余均由二级党组织或
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这些兼职的委员们在集体决策时由于没时间对相关政
策或事件的精准把握与消化,容易被动服从,失去集体决策的意义和作用。
另外,在专职人员的配备上,虽然逐渐有所改善,但仍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
督执纪工作的需要。当然,纪检监察干部队对党规党纪的熟练把握程度及工
作经验、自身素质等与有效发挥监督执纪职能与否密切相关。再者,对党规
党纪消极性、选择性的执行。有的高校党委只表态,不行动,每年年初就开
一个会、发个文或者签责任书,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要环节、重要案
件不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有的党委负责人甚至认为只要不发生大
的腐败问题,即使有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政策、道德问题也可忽略不计,
放任不管,即使出现问题后也失之于宽松软。还有部分高校的执行主体怕触
及自身利益,不敢担当,重制定在纸上轻落实在行动上,一旦出现违规违纪
问题抱着侥幸心理,消极对待或者搞变通,轻描淡写就轻执行,甚至抵抗执
行。例如,有的学校在省委巡视中被通报出一系列问题,但这些学校向省纪
委上报的监督执纪问责数据却是连续十多年政治生态良好,呈现出零问责、
零执纪等畸形状况。
2.党委和纪委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理顺。高校纪委实行同级党委和省纪委
监委的双重领导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高校纪委不可避免地承载了
部分党委行政工作。另一方面,《党章》规定,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违纪问
题,须经过同级党委批准,并同时上报省纪委监委方可立案,削弱了纪委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