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此款政治纪律
中。
其次,体现在落实党的 XX 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
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
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
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
政环境。
再次,体现在落实党的 XX 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新增第一
百三十条增加“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
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
三是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首先,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处分规
定。增写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慢
作为、假作为,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贯彻党中央决
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
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工作中形式主
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次,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
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
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