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
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
“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根据《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干部职工依法
行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
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
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
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
合。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六条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当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带头做好“十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