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的安全观,秉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参与全球安全治理体系改革,深化
双边和多边安全合作,促进不同安全机制间协调包容、互补合作,营造平等
互信、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
我国国防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
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和国防法还分别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战争与和
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
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
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领导和
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
行主席负责制。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原则,军委机关15
个职能部门,作为军委集中领导的参谋机关、执行机关、服务机关。军种包
括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联勤保障部队、战略支援部队,战区包括东
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5个战区,构建起“中央军委-军种-部队”
的领导管理体系和“中央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
我国国防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