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职评价
(1)主要采取“领导评价”“同级互评”“群众评价”等方式,对科室
(站所)及个人工作业绩、担当作为、工作状态、协同配合、遵守纪律等情
况进行评价。
(2)民主测评结果按一定系数量化成分后,分别赋予权重得出评价结
果。
(3)“群众评价”主要针对新增试点单位在乡镇(街道)园县下设的基
层站所等单位,应在其履职评价中占较大权重。
3.加减分
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对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
对重大考验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获得县级以上
奖励、超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予以加分;对存在廉政违纪情况、安全生
产事故情况、重大工作失误情况及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予以减分。
4.形成结果
(1)组织绩效考核成绩由业绩评价、履职评价按照一定比例权重换算
后,结合加减分情况计算得出。
(2)组织绩效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汇入个人绩效考核成绩。
(3)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主要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领导干部、科室
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等 4个类型进行计算。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成绩主
要根据本单位在全县绩效考核成绩确定;副职领导干部主要根据其分管科室
(站所)组织绩效考核成绩确定;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主要根据其所
在科室(站所)组织绩效考核成绩确定。
(4)组织绩效考核成绩、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类
型进行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