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条例》,既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
必然要求,又是保持与党章一致的制度建设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
设的现实需要,从理论实践结合中体现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守正创新。
二、学准高质量,当好明纪的“内行人”。学习《条例》目的就是坚持
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是要在坚持全覆盖全周期全链条上持续
用力。进一步强化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干部管理的全周期、责任落实的全链
条。如将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
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
大多数的相统一;在干部离职退休禁业、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贯通了党
员干部从选拔任用、在职、到离职或者退休的全周期全过程;充实“新官不
理旧账”处分条款,强化责任落实上必须全链条从严。二是要在高质量推进
正风肃纪反腐上持续用力。进一步突出执纪问责的更高标准、纪法衔接的高
效顺畅、纠偏扶正的细化监督。如围绕请示报告、干扰巡视、好人主义、公
务接待、编制工作、信访工作、统计造假等方面的 11 个条款中新增了13 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问责,对精准问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
补充了纪法衔接的条款,完善纪法适用有机融合;新增的对党员私自阅看有
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政治骗子、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处分条款,
对标高质量监督执纪工作需进一步细化。三是要在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
来”上持续用力。对党员处分影响期满后无需另行取消处分规定,“四种形
态”增加第一种形态“工具箱”方法、第四种形态由“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
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贯之体现党“惩
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以及严管厚爱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
三、学深高标准,当好守纪的“规矩人”。《条例》是党员违纪行为的
校验标尺,也是党员履行权利义务的“负面清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