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队党委正、副书记负责对所属干部进行廉政家访。
(四)总队和支队机关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处(科)室干部进行
廉政家访,各级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指挥中心所属人员的廉政家访工作
由对口负责的机关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六条廉政家访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开展,发
现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家访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
党委、纪委汇报。
第三章内容方法
第七条各单位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廉政家访摸排情
况、排忧解难、增进联系,形成监督合力。
(一)摸排情况。通过廉政家访,全面了解掌握干部“八小时以外”的
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家庭情况以及个人品行等方面情况。
(二)排忧解难。通过廉政家访,及时了解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主
要困难,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关注焦点,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
助解决困难,彰显组织关怀。
(三)增进联系。通过廉政家访,建立家访人员和受访干部及家属全面
沟通联系机制,增进其对单位和组织的感情,引导家属当好“廉内助”,营
造廉洁文明家风。
(四)形成合力。通过廉政家访,推动干部家属明晰制度、掌握情况、
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形成单位和家庭并行的纪律监督合力。
第八条对廉政家访中了解到的各类问题,现场能解决的,要及时给予明
确答复;需要协调解决的,限期解决;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由家访
人员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对不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做好
解释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