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
行日常监督。发现上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发现
其它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分类处置。
2.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涉嫌职务犯罪的
问题线索,及时报派出机关。
3.对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案情复杂、社会影
响较大、涉案人数较多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由上级监察委机关直接立案
调查、采取指定管辖或组织联合办案等方式办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上
级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4.经派出监察室主任批准,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 4项调查
措施。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其他调查措施的,须报区监察委批准,
以区监察委名义行使,或由派出机关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出监察室予
以配合。
5.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
权限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职务违法
的公职人员,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政务处分的,经审理后,提出监
察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或由派出监察室直接作出
政务处分决定。对监察对象给予降级、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政务
处分的,调查结果报区监察委审理后作出决定。
6.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
管理权限对其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或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
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7.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8.完成区监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