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
洗贪污腐化分子》,在纯洁党的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33 年12 月,
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 号
训令,对贪污的量刑作出明确规定,为苏区惩腐肃贪提供了重要依据。1938
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
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 种行为和 4个处罚量刑标准。条例颁布后,陕甘宁边区
1939 年查处贪污案 360 件,1940 年644 件,1941 年上半年下降为153
件,整个边区社会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执政党,开始了在执政与和平环
境下的廉洁建设。1952 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正式颁
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反贪污条例。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制度还
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
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
“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
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一
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提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
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中共中
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
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97 年,中共中央制定《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对党员干部贪污公
共财物、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党纪处分情形。2003 年12 月,《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