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离职投机钻营,隐性腐败以权谋私。“逃逸式”离职是指以提
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的
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取好处,这种腐败形式隐形变异,
危害更加持久。“逃逸式”离职腐败更难被发现和查处,其因有三。一是腐
败动机经常潜藏于形式多样的、看似合规的“理由”之中,更加隐蔽,比如
打着因病早退、下海经商、钻研学术等“幌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二是腐败机会更加分散,腐败收益的延期获取使得腐败链条延长多变。
比如,个别党员干部在在职期间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给予利益关联公
司或者个人特殊“关照”,并不即时收益变现,而是在离职以后把“储蓄的
腐败机会”兑现为“现实的腐败机会”。三是腐败成本更加散碎。虽然当前
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在职的党
员干部,而当腐败分子以“合规”理由离职后,以“期权变现”“投资入
股”“企业兼职”等名义逃避惩处,往往会使党纪法规的效力大大弱化,其
腐败行踪更难发现,腐败案件更难查处。
披着合法经济交往的外衣,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形式上看,此类隐
性腐败往往以签订能够体现意思自洽的合同作掩护,看似符合民事法律行为
规范和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但其背后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就是以明显低于
市场的价格或者实际并不支付价款而获得远超正常经济交往的收益,本质上
都是商人通过利益输送与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交朋友”,各明所欲、各取
所需。表现之一是打着理财投资的幌子以权谋财。例如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原
党组书记、主席陶诚华,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收取高息、出资入股、间接持
股,以及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等方式辗转腾挪、低买高卖。表
现之二是以“合情”的人际交往收受贿赂。根据《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属于合情的人际交往关键在于是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