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准确把握《条例》的鲜明特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条例》将坚持自我革命写入总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
方保护主义、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等行为增
加了相应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等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着力提高纪律建
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
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进一
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
接,促进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联动。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党员依法
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照国家法律,充
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
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条例》通篇贯彻严
的基调。体现责任全链条,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体现管理全周期,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
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对象全覆盖,
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
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推动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进一步激励担
当作为。《条例》坚持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一方面,
推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
行为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另一方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明确要求区
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精准
运用政策策略提供法规支持。另外,对滥用问责、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