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对提升执纪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程序
意识、证据意识,精准把握纪律与法律的边界,真正做到科学精准规范、纪
法情理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重要制
度遵循。
二、坚持目标导向,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主旨要义。
《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
规贯通协调,与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
范,突出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形成震慑。一是完善纪法衔接
条款。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保
持专章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并进一步从总体要求、实体和
程序上加强对违法犯罪党员处分的衔接。总则第四条基本原则中新增“执纪
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为其他条文的修改提供遵循、指明方向。针对实
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在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
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
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第四十六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自
动解除,与政务处分法衔接,提高执纪执法效率。第三十五条在明确党员违
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给予党纪处分程序的基础上,新增相关表述,将任免
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纳入进来,逻辑上更加周延。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
处分相匹配。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的题中
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
题,总结实践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
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
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