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给党员干部行为划出更严底线,重点突出、务实明确,应注意
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在对象上,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拓展。《条
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相关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
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对干
预和插手行为及时报告、登记。这就意味着存在前述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
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比
如,某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工作,不管是否为领导干
部,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其行为都构成违纪,体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二是在范围上,从强调“律己”到督促“律他”。党员领导干部出问题,大
多与身边人有关联。《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完善违规为亲
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
纠正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
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
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靶向
施治充实完善,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
设,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三是在空间上,从关注“线下”到盯紧“线
上”。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党员干部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有的散
布传播虚假消息,有的泄露敏感信息、他人隐私,有的炒作社会负面事件。
《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修订,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
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无论网上还是线下,无论
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增强依
规依纪用网的意识,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四是在过程上,从“源头审批”到“全程监管”。近年来,党员干部因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