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管理对象精准度、规矩过硬度、转接便捷度等方面,推动流动党员组织关
系管理机制的提质增效。
(一)适当调整现行流动党员及组织关系转接范围
明确流动党员管理对象、哪些流动党员应当转移组织关系,直接关乎管
理谁、谁来管的问题。对流动党员范围和需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范围作出
科学界定,是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两个基点。现行政策制度对这两个范围的
界定与形势任务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已不完全适应,需动态调整。
第一,准确把握流动党员内涵。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
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
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
员”。流动党员的概念包含四个条件:一是党员的流动基于就业或居住地的
变化等原因而形成;二是党员必须流动时间较长;三是党员无法正常参加正
式组织关系所在地所在党组织活动并履行党员义务;四是党员必须未同新单
位或新居住地的党组织建立新的组织关系。这四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
不可。
第二,动态调整流动党员范围。流动党员的范围应随流动党员概念所包
含的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制约流动党员“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所在
党组织活动”时空条件的变化而相应调整。随着交通日益快捷,一些地方市
域内各区县间处于“30 分钟交通圈”之内,一些市域内跨区县流动的党员平
时务工、周末返乡,此类党员具备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支部组织
生活的条件。依据《意见》对流动党员内涵的界定,当流动党员的“四个条
件”不同时具备时,就不再是流动党员。市域内跨区县流动的党员,原则上
应调整出流动党员范围,仍由原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正常管理。